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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金华市烟草专卖局】金华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轮候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 2025-01-26 11:00 来源:金华市烟草专卖局 浏览量: 字号:[ ]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规范《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》(金烟专〔2025〕3号)的实施,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公平有序,切实保护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所辖的县(市、区)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的轮候管理。许可范围为“电子烟产品本店零售”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行适用电子烟零售许可轮候管理办法。

第三条  本办法遵循依法依规、公开公正、便民高效、服务社会的原则。

第四条  本办法所称的“轮候管理”指发证机关对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先后顺序形成轮候清单,实行排队轮候、依次办理。

“轮候清单”指纳入轮候管理申请人(以下称“轮候对象”)的信息汇总,按乡镇(街道)建立,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、企业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经营地址、经营业态、所在乡镇(街道)等内容。

第五条  申请人纳入轮候管理的条件为:发证机关仅因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乡镇(街道)已达单元指导数而不符合办理条件,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,由申请人自愿提出轮候申请。

依据《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》(金烟专〔2025〕3号)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,不纳入轮候管理。

第六条  轮候顺序以申请人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为准。

轮候对象在轮候期间多次向发证机关提交办证申请的,以首次确认的轮候顺序为准。

第七条  轮候对象在轮候期间主要经营条件未发生改变,因初次登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更正相关信息的,应在轮候到号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更正登记信息的申请。

前款所称的“主要经营条件”包括轮候对象的经营主体、经营地址、经营业态、经营场所面积等可能对轮候资格产生实质影响的条件。

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,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应在轮候到号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信息的申请。

第八条  轮候到号后,发证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轮候对象提出办证申请。轮候对象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,提交申请时的主要经营条件应与轮候登记信息相一致。

第九条  轮候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发证机关确认,视为轮候对象自愿退出轮候清单:

(一)轮候对象自愿退出轮候的;

(二)轮候对象的主要经营条件发生改变,未在轮候到号后提交办证申请前恢复纳入轮候时状态的;

(三)发证机关按照轮候对象提供的联系方式,到号后2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轮候对象的;

(四)轮候对象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办证申请的;

(五)其他应当退出轮候清单的情形。

第十条  轮候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,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,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:

(一)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;

(二)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变相买卖轮候资格的;

(三)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四)存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
第十一条  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:

(一)徇私舞弊、索贿受贿、谋取非法利益或收取相关费用的;

(二)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失职渎职的;

(三)恶意泄露轮候对象个人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四)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二条  轮候顺序及变动情况等信息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(zjyc.tobacco.gov.cn)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。

第十三条  依据《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》(金烟专〔2025〕3号)第十二条第一项、第十三条第五项,搬迁至其他乡镇(街道)的变更申请参照本办法纳入轮候管理。
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由金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 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。

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时间在本办法施行(2025年3月31日00:00时)之前的,依据《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》(金烟专〔2023〕8号)办理。

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附件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(变更)轮候确认书.docx

附件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(变更)退出轮候确认书.docx

附件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(变更)轮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.doc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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